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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许可证

发布日期:2022-04-08 13:48:43浏览次数:

什么是排污许可证


是指排污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


什么类型的企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国家排污许可证分别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1)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


(2)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


(3)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首先查看《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按照排污许可规范开展排污许可申请。


先办证后试营运,然后才能验收,要是没有证书就进行调试设备,也是按照无证排污处罚的哦。


为什么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第十二条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三)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七)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八)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九)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十)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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